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訴訟代理人 胡展銓
被 告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霖
右原告與被告佑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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