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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0年度,1661號
TNEV,90,南簡,1661,20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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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六六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寶凱
  訴訟代理人 胡展銓
  被   告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霖
右原告與被告佑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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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