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7號
原 告 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瑞珠(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
訴訟代理人 趙錦藝
廖垂蓁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 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有關原告漏報96年度營業收入65,679,567元, 爰以核定未分配盈餘6,932,558 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 條 之2 第1 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693,255 元0.5 倍罰鍰346, 627 元,而被告核定未分配盈餘及裁罰應以原告漏報上開營 業收入為前提,因原告否認漏報營業收入,就所涉漏報96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案號: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08號),故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508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已終 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858 號判決及法官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蘇 嫊 娟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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