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3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陳鶴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香港商上懋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於第一審預繳證人日費及旅費新臺幣1,642元, 嗣因證人蔡嘉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於訊問完 畢後10日內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則有溢收1,642元訴訟 費用情事,聲請人於裁判確定3個月內請求返還,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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