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482號
TPEV,101,北補,482,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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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穎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大金都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高瑀葳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元(計算方式如後
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560 元12月10%=547,200元(依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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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康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金都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