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郭韋君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賴昱任律師
王奕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Freedom服飾即吳明川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
柒仟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