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儲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450號
TPEV,101,北補,450,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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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江定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受刑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等間請求給付離職儲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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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