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438號
TPEV,101,北補,438,2012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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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禾熙故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天灝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0,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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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熙故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