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呂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陸仟貳
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