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9061號
TPEV,101,北簡,9061,201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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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61號
原   告 翁振輝
被   告 謝添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01 年8 月7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 ,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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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