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7843號
TPEV,101,北簡,7843,201211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843號
被 告 金記東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至誠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林宗毅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