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6192號
TPEV,101,北簡,16192,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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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192號
原   告 陳俊豪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棋
被   告 陳漢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 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路○段 九十九號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十五條第一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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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