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5927號
TPEV,101,北簡,1592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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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27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000元(58,000+464,0
00=522,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5,070
元,尚需補繳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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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