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4518號
TPEV,101,北簡,14518,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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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鐘錫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 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信用 卡申請書附卷可稽(信用卡申請書為被告親自簽名,效力優 於定型化之信用卡契約書約定條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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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