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寶貿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藺超群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 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內未記載本件被告之真實營業所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雖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詎原告於九十年十月四日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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