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養護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863號
TPEV,101,北簡,13863,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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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3號
原   告 私立大愛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麗鈞
被   告 李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大愛護理之家契約第22條:因本契約所 生之訴訟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意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約 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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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