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26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卓威瀚原名卓世欽.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7,9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07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9,640元,此 有本院之收據3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4,570元,應予返還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