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2752號
TPEV,101,北簡,12752,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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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752號
原   告 陳適豐
被   告 陳玉穎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323巷22 號7樓(嗣遷址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111之1號13樓) ,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造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兩 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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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