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1526號
TPEV,101,北簡,11526,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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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1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   告 郭宗良  原住新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 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5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薛德芬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郭宗良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339 元,及其中㈠ 490 元自民國97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 利息;㈡115,126 元自101 年8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4.99%計算之利息,嗣於101 年9 月20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 ,更正信用卡之本金為488 元、並更正小額信貸請求金額為 115,126 元、利息起算日為97年6 月13日,減縮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15,616 元,及其中㈠488 元自97年6 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㈡115,126 元自97年6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99%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91年10月4 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被告至97年6 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490 元(其 中488 元為消費款、2 元為循環利息)未為給付,依約另應 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8 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93年8 月20日至98年8 月20日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 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料被 告於97年6 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計 尚欠本金115,126 元及自97年6 月13日起按年息4.99%計算 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 細、催收主畫面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 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 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400 元(含裁判費1,22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18 0 元。原告起訴時原請求之金額為135,339 元,應徵裁判費 1,440 元,原告嗣減縮請求之金額為115,616 元,應徵裁判 費1,220 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依法應由原告負擔,故不 計在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 擔,爰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薛德芬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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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