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723號
原 告 廖士泓
廖珮瑜
廖珮淳
廖士豪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廖劉秀梅
被 告 方俞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