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8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被 告 許薰云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 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359巷11號5 樓,有其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一段36號 處,亦非屬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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