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2682號
TPEV,101,北小,2682,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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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一、上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啓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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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