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2589號
TPEV,101,北小,2589,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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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9號
原   告 江恬誼
訴訟代理人 侯雅文
被   告 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7,034元,係小額事件, 被告為法人,並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路○段14巷17號1樓 ,有被告公司最近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是依上開法律及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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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