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587號
原 告 七彩魚企業有限公司
B室
法定代理人 吳雨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未臻明確、特定,應補正具
體明確訴之聲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依所補正訴之聲明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所查報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起訴狀附感熱式傳真紙之統一發票等證物字跡難以辨識
,請提出紙本證物並加以編號做成請求金額計算表提出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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