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293號
TNEV,90,南小,1293,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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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二九三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堂樹
  訴訟代理人 鍾朝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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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