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2091號
TPEV,101,北小,2091,201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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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91號
原   告 趙修範
被   告 黃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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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