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1年度,84號
TPEV,101,北勞簡,84,2012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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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
原   告 簡宏吉
被   告 亞仁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細木保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北勞簡字第8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9 日下午4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沈佳宜
                 書記官 李易融
                 通 譯 黃蕙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叁佰肆拾陸元整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6年8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每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4,690元。被告於101年5月4日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終止與原告間之僱傭契 約,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及預告期 間工資,然被告迄今尚未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93,3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華民國勞資 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 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 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 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同法第17定有明文。 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 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 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 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 退休金條第1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而本條例此項既規定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則計算新制資遣年資未滿1個 月者,即不能以1 個月計,應按實際比例計算。查原告於86 年8 月1 日到職,每月薪資為34,690元,已如前述,至94年 6 月30日年資計7 年11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 項準 用第17條之規定,依新制自94年7 月1 日起至101 年5 月4 日止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後年資計6 年10個月又4 日, 依原告適用新、舊制之年資分別計算,原告得請求之資遣費 為393,343 元(34,690×【(7+11/12) +(6+10/12+4/365)/2 】=393,3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六、另按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繼續工 作3 年以上者,預告期間為30日;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 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此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 1 項第3 款、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依勞動基準法 第11條第1 項第2 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依前開規定,被 告自須給付原告30日34,690元之預告期間工資,亦屬有據, 應予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僅請求被告給 付393,34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李易融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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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仁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