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張詠
被 告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曾麗雯
曾惠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區○○路880號17樓,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被告抗辯本院無管轄 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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