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3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立志
訴訟代理人 蕭明勳
陳政義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振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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