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保險小字,90年度,4號
TNEV,90,南保險小,4,20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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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保險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鎮
  訴訟代理人 顧寶琦
        劉峻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七百四十元 ,繼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為三萬零五百五十元,此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參加信安綜合旅行 社大陸旅遊團,團號0三二九CHN,此次旅遊該旅行社有向被告公司投保意外 險,保險單號碼0四一六字第二000TRVP0000一號(下稱系爭保險契 約),保險金額每人意外醫療費用為新臺幣(下同)三萬元。詎原告不幸於同年 四月三日在旅遊福建省東山縣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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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