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家晨等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76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