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996號
TCEV,101,中補,1996,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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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陳永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4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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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