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979號
TCEV,101,中補,1979,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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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淑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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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巍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