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章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934號
TCEV,101,中補,1934,20121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34號
原 告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被 告 劉如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如敏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載明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
,係以印章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該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
酌原告因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此有最高法院29年
上字第 76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考,故本件原告之請求其性質核屬
財產權之訴,又交付印章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顯非僅重刻印章
或向銀行申請變更印鑑之費用,亦難認定原告可受之利益價額,
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誠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而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1/1頁


參考資料
鼎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