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918號
TCEV,101,中補,1918,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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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長億儷舍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段麗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霙君、呂
婉君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460號),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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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