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916號
TCEV,101,中補,1916,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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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916號
原 告 王世冲
被 告 劉美蘭即劉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蘭即劉家蓁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按租賃權存續期間之租金總
額即15,000元24月之總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
請原告提出臺中市○區○○街2段33號之9房屋之所有權資料。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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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