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天鵝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峰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