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3018號
TCEV,101,中簡,3018,2012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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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018號
原   告 喻麗嫚
被   告 豪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兆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買受門牌號碼為臺中市神岡區○○○路26 號之房屋,不符雙方約定之買賣契約內容,起訴請求:(一)先位聲明部分:①被告應拆除門牌號碼臺中市神岡區○○○ 路26號房屋前方圍牆,並填補上開房屋前方花圃以符合契約 約定狀態。②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至瑕疵 補正日止,每日按已繳房地價款新臺幣7,920,000元萬分之 五計算之遲延利息。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備位聲明部分: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②被告 應給付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20日起至瑕疵補正日止,每日按 已繳房地價款新臺幣7,920,000元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按所謂訴之預備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 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 ,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上開先 、備位聲明之請求,係原告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二訴訟,屬 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既係提起預備 合併之訴,自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司法院第19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本 件先位聲明部分,原告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備位聲 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就原 告先、備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比較後,自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 標的價額即5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而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4,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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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