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四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 :甲○○於有刑事調查權之機關未發覺前即表明自己為肇事者,而受裁判。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翁惠婷於警訊及偵 訊中之指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 員會鑑定意見書一份、車禍現場照片二張、診斷證明書一紙附卷可證,被告罪證 明確。又被告於警察機關尚未發覺前即自首,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