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876號
TCEV,101,中簡,1876,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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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87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徐浩哲
被   告 洪耀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洪銘謙曾邀被告為附卡使用人,向原告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等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有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應於每月20日繳款截止 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 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 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洪銘謙未依 約繳款,迄今尚積欠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原聲明中關 於請求違約金之部分,業據原告於本院民國〈下同〉101年 11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請求。),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略以:本件債務係洪銘謙所積欠者,與被告無關,且 被告並未申請系爭信用卡之附卡使用,惟原告提出附卡消費 款明細,其中88年8月1日1筆、同年7月20日2筆消費款係伊 簽帳消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卡片管理 查詢單、正卡及附卡之消費明細總表、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信用卡附卡之申請者資料等件為證。雖被告否認曾申請系爭 信用卡之附卡使用,及該附卡申請書上有關被告名義簽名之 真正等情。經查:按法院核對筆跡,本為調查證據方法之一 種,除特種書據,如古書、畫或書家摹倣各種字體者之筆跡



,須選任專門知識技能之鑑定人為精密之鑑定外,若通常書 據,一經核對筆跡,即能辯別真偽異同者,法院本於核對之 結果,依其心證而為判斷,雖不選任鑑定人實施鑑定程序, 亦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346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院曾於101年8月31日當庭命被告當場書寫其姓名20遍附 卷,經核對系爭信用卡附卡之申請人欄內簽名,其筆跡極為 近似,復參以證人徐文男於本院101年11月12日當庭證稱: 「我是認識被告兒子洪銘謙的女朋友,他女朋友王藍琪之前 是我富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事。我透過王藍琪洪銘謙 辦信用卡,我曾經吃過他們的喜宴,但事隔多年,不知狀況 如何。當時是洪銘謙親自過來簽名,他父親也是親自面簽。 但因為事隔10幾年,他們父子是一起過來,還是分別過來, 我已經記不清楚,但我記得他父親是親自面簽。…除了面簽 外,還會留當事人的身分證影本。被告是申請附卡,當初在 招募的時候,我們有跟當事人說明正、附卡持有人要負連帶 清償責任,我們在契約申請書上也有載明。」等語在卷(詳 同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亦自承原告於101年8月23日民 事準備書狀提出附卡消費款明細,其中88年8月1日1筆、7月 20日2筆消費款係被告簽帳消費等語(詳本院101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筆錄),足徵被告確有申請系爭信用卡附卡使用一 情,應堪認定,被告所辯自非可採。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 為真實。
㈡依兩造系爭信用卡申請使用須知二、第二項約定「信用卡附 卡為一體關係,正卡掛失或停止使用,附卡亦應停止使用, 其再行使用者,其因使用所生之帳款及費用仍應連帶負責」 ,且依證人徐文男之證言亦有告知被告關於附卡應與正卡消 費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兩造間既已成立信用卡契約關係, 且洪銘謙於持卡消費後未依約定向原告清償,被告依約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則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訴訟費用額計1,44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㈣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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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