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616號
TCEV,101,中簡,1616,201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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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16號
原   告 廖麗絹
訴訟代理人 高金印
被   告 魏櫻花
訴訟代理人 林朝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提出「起訴時」之地下室一層全部停車位之平面圖,並以顯著方式標示「編號31車位」位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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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