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009號
TCEV,101,中簡,1009,20121113,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張庭榕
法定代理人 張滄富
林特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0,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