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互助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2775號
TCEV,101,中小,2775,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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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775號
原   告 蔡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阡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棟樑間請求給付
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記載,請具狀補正應為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檢附繕本1件。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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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阡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