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280號原 告 嚴心秀被 告 呂友仁被 告 徐幸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2月6 日上午9 時1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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