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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2244號
TCEV,101,中小,2244,2012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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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台中新花園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漢文
訴訟代理人 陶惟仲
被   告 駱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係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800元,及自民國101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 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9800元,及自10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為擴張、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其為「台中新花園城」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 為該公寓大廈門牌號碼臺中市○里區○○路538號7樓建物之 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竟積 欠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之管理費共9800元( 每坪43元,1期2個月2450元,共4期)等情,已據原告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謄本、存證 信函、欠費明細、住戶規約部分條文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 之管理費9800元,及自10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



同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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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