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605號
原 告 大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淑燕
被 告 楊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臺中市○○○街173巷12號「大時代公寓 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門牌號碼「臺中市 ○○○街173巷16號」房地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積欠自民 國(下同)101年3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之管理費合計 新台幣(下同)2,798元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 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繳納所欠之前述管理費2, 798元,及自101年10月9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於本院100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聲明如上),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2,68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 達登報費1,68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