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1年度,8號
TCEV,101,中勞簡,8,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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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雅珊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雅宣
被   告 新月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竹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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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月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