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雅珊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代理人 洪雅宣
被 告 新月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竹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袁德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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