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原 告 胡源紅訴訟代理人 陳美雯被 告 張家榮即金麗都名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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