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101年度,28號
TCEV,101,中勞小,28,20121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胡源紅
訴訟代理人 陳美雯
被   告 張家榮即金麗都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1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