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1427號
TCEV,100,中簡,1427,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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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郭如茵
訴訟代理人 楊世民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李冠穎
被   告 楊朝章即皇家時尚診.
被   告 于慧芬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應調查之事項(請兩造說明被告三人間之法律關係),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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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