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2484號
TCEV,100,中小,2484,201211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郭雅黎
訴訟代理人 郭雅惠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零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因嚮往加拿大賞楓,乃於民國99年8月20 日報名參加被告所舉辦之「富裕人生加東楓情~阿岡昆山公 園、洛朗區賞楓10日」(下稱系爭旅遊行程),費用新臺幣 (下同)95,900元,原先預定於同年10月9日出團,然被告 公司遲至同年10月23日始行排定出團。又被告於此次旅遊行 程被告招攬遊客之DM廣告詞均有強烈之「賞楓內容」,首頁 及內頁皆以鮮紅之楓葉作為廣告主題,顯有保證「賞楓」之 事由,因被告隱瞞賞楓已確定不存在的標的和事實,為自身 利益考量,在沒有楓葉可賞期間,造成賞楓標的不存在,使 此行程毫無價值可言,而各日行程各有附件未履約行程表所 示之情形,及參酌被告於99年11月出團之團費僅有69,900元 ,相差近3萬元,原告以此次旅遊行程及品質僅有淡季之品 質,依據民法第514條之1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及兩造所簽 定之旅遊契約第2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以淡旺季節價差為基 礎,請求被告賠償4萬元之損失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加國官方網站文件,歷年來該區賞楓期 為每年9月20日起至10月5日左右,所依據之網路文件原告否 認其真正,然依照加拿大景區網站(Visit Grey)上亦註明 賞楓期至10月25-31日,而加拿大安大略省旅遊局官方網站



更記載賞楓期至99年10月29日為止,顯見原告之主張尚非可 採,且被告無刻意隱瞞賞楓標的不存在之情形。另被告亦未 曾保證系爭旅程必定有楓葉可賞,實則賞楓紅僅係提供原告 等參與系爭旅程活動動機之一,絕非構成系爭旅程之內容或 目的,而被告亦以提供通常價值及約定品質予原告。況且原 告於旅遊行程既然發現無楓紅可供觀賞,原告並未曾依系爭 契約第31條之約定終止系爭契約,並請求被告墊付費用,將 其送回原出發地,反而仍全程參與系爭旅程完畢,則依照民 法第356條第1項、第2項、第347條之準用規定,視為原告已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嗣後自不得再依民法第514條之7第1項 及第2項之規定,主張瑕疵擔保而請求減少費用或損害賠。 且被告所實際提供之旅遊內容所生費用,與系爭旅程假定有 楓紅可供觀賞之費用並無二致。而被告於99年7月間規劃系 爭旅遊時,迄至同年10月中旬為止,加東地區確實存有楓紅 可供觀賞,然於同年10月22日前後,加東地區氣溫突然驟降 ,致使楓葉大量凋零,並非被告所得預先知悉或加以掌控, 是系爭旅程無楓可賞,乃非可歸責於被告。而被告關於旅遊 行程之安排,並未遲延履行,亦無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而致 生原告時間之浪費,況被告未安排搭乘塔伯拉山纜車部分, 搭乘纜車部分每人票價為加幣20.65元(約新臺幣599元), 而未參觀聖安尼峽谷部分,其門票約加幣11.5元(約新臺幣 333元),然其後有提供參觀聖安尼教堂實際支出之費用為 加幣35元(即每人約新臺幣1,015元)、及搭乘蒙特婁水陸 兩棲船(鴨子船)費用為32元(即每人約新臺幣928元)作 為替代方案,上述費用均已超過原訂行程之支出,且無額外 收取任何費用,是原告請求賠償4萬元,為屬無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其於99年8月20日報名參加被告所舉辦之系爭旅 遊行程,費用95,900元,原先預定於同年10月9日出團,然 被告公司於同年10月23日始行排定出團等事實,為被告所不 爭執,可信為真。
㈡經查,被告就系爭行程之安排共有10天,旅遊行程內容分別 為:
1.第一天(10月23日):規劃行程為:臺北/首爾/多倫多,內 容記載:為於桃園中正國際機場集合,搭乘豪華客機由仁川 飛往加拿大西岸最美麗的城市多倫多,同時因時差的緣故, 航機於同日晚上抵達,抵達後隨即由專車接往飯店休息。 2.第二天(10月24日):規劃行程為:多倫多-132km尼加拉



瀑布Niagara Fall,內容記載:今日前往加拿大第一大城多 倫多,參觀安大略省政府大廈、多倫多大學(是加拿大最高 學府,與哈佛大學在學界有相當地位),前往參觀多倫多市 地標西恩塔(CN Tower),海拔高度553.3米,共147層,建 於1976年,內有360度的旋轉餐廳、飯店,搭乘高速電梯58 秒即抵達346公尺高的觀景台,西恩塔佇立在多倫多港灣旁 ,眺望浩瀚無邊的安大略湖,州政府與市政廳,最完整的多 倫多市景盡收眼底,在觀景台上還有一塊「太空甲板Space Deck」強化玻璃製的透明地板,讓人一眼可以看到西恩塔的 塔底,體驗高空漫步的刺激感。午餐後,前往暢遊尼加拉河 谷、花鐘、漩渦池、皇后公園及世界最美的湖胖小鎮,古樸 鐘塔、花燈、馬車,於酒鄉大道上品嚐酒中之最『冰酒』。 晚上前往瀑布夜遊,欣賞夜間燈光投射在瀑布中的奇幻美景 ,有別於白日的氣勢磅礡,更多了一份神祕與寧靜。 3.第三天(10月25日):規劃行程為尼加拉瀑布-333km漢斯威 爾Huntsville,內容記載:今晨遊覽尼加拉瀑布無限美景, 尼加拉瀑布由美國境內的山羊島分隔為兩部份,其中「美國 瀑布」約328公尺寬,另有支流稱為「新娘面紗瀑布」。而 加拿大側則稱為「馬蹄瀑布」,寬度約675公尺,終日發出 萬馬不絕於耳的水聲,令人嘆為觀止。早餐後安排搭乘霧中 少女號,感受氣勢磅礡的『馬蹄瀑布』在56公尺落差所造成 的世界奇景,從瀑布正前方通過,那每秒47萬加侖的水量自 18層樓高處宣洩而下,壯觀的盛景將令您永難忘懷。午餐特 別安排於史凱隆塔(SKYLON TOWER)瞭望台享受西式自助 餐,及安排動感電影IMAX-尼加拉瀑布的傳奇,讓您了解關 於尼加拉瀑布的有趣傳說!午後沿著著名楓葉大道前往漢斯 威爾小鎮,自由逛K-Mark及超市。晚上享用中西式自助餐。 4.第四天(10月26日):規劃行程為漢斯威爾-38km阿岡昆省 立公園(60號公路楓林區)-235km渥太華Ottawa,內容則記載 為:今早遊覽阿岡昆省立公園(Algonquin provincial Park),它不僅是安大略省成立最早、面積最大的公園,佔 地7,800平方公里,森林、懸崖、河流、沼澤、數以千計的 湖泊、豐富的野生動植物生態,湖光山色美不勝收,秋天是 阿岡昆省立公園最美麗的季節,各式各樣的色彩:金、黃、 橙、紅。等,層層複層層的色澤染遍阿岡昆公園每一方寸的 土地、湖畔、溪邊,在燦爛陽光的照射下恣意舞弄嫵媚,讓 此地成為安大略省著名賞楓區之一。抵達後前往訪客中心了 解關於野生動物及歷史地質地貌的介紹,並帶您前往獨木舟 湖及被喻為最佳賞楓地點的展望台享受森林的寧靜悠閒,欣 賞秋天繽紛的色彩饗宴。午餐後前往加國首都渥太華,環城



有近二百平方公里的綠色地帶,渥太華可說是一座不折不扣 的花園城市,都會景觀與大自然風光融為一体,楓紅時節街 道也都添上美麗顏色。前往參觀巍然聳立莊嚴的國會大廈, 此國會由上、下院會議廳、和平鐘及圖書館所組合而成,和 平紀念碑、麗都運河☆總理官邸、總督府。
5.第五天(10月27日):規劃行程:渥太華-164km塔伯拉山渡 假村Mont.Tremblant,行程內容記載為:今日專車前往洛朗 區省立公園中的「塔伯拉山渡假村」Mont.Tremblant遊覽, 塔伯拉山渡假村是散佈在洛朗山區的六個渡假村之中最有名 的一個,並有11條纜車線可以登上山頂,村中小木屋、精品 店及如同童話般的飯店錯落於山林之間,兼具寧靜及熱鬧的 情趣。深秋來臨,溫度緩降,滿山滿谷的楓葉由綠轉換成鮮 紅、暗紅至金黃,來自全世界的成千遊客總愛於此刻來感受 這抹秋天豔麗色彩,特別安排搭乘「纜車」登上山頂,由 上往下觀賞大片楓葉美景。此外,還預留了一整個下午的悠 閒時光讓貴賓們能用最愜意的步伐,在這山區中信步漫遊欣 賞楓紅,找到最佳的角度留下美麗的身影。夜宿塔伯拉山渡 假小鎮。
6.第六天(10月28日):規劃行程:塔伯拉山渡假村-379km魁 北克市Quebec City山富公司提供之行程內容:早餐後前往 古城牆環繞的魁北克市區,此為美洲最早殖民的地區,是歐 洲以外最具有法國風味的城市。深秋時節道路兩旁楓紅層疊 迤邐,與古意盎然的城市景觀交織出詩篇般的景色,使得魁 北克市成為風靡全球的賞楓城市。參觀魁北克上城區最著名 的地標建築芳堤納城堡飯店,您可沿著古老台階走到下城區 ,皇家廣場被稱為加拿大「法國文明的搖籃」,廣場周圍的 建築均有百年歷史、凱旋聖母教堂是北美最古老的石材教堂 ,隨處可見遊客駐足拍照留念、小香普蘭街商店林立人潮鼎 沸,乃古城區最悠久的繁華街道,從舊城的聖路易門向外延 仲的一條大道兩旁成排都是楓樹,沿街有很多咖啡館、酒吧 和高雅餐廳,充滿羅曼蒂克的氣息。之後,前往有加東最高 瀑布美稱的蒙特倫西瀑布,此公園位於魁北克市的市郊,是 以法國殖民時代的總都命名,整座公園擁有規劃相當完善的 休閒設施,並參觀落差大於尼加拉瀑布1.5倍的「蒙特倫西 瀑布」,此瀑布高約83公尺,雖然不如尼加拉瀑布出名,但 聲勢浩大非常壯觀!特別安排搭乘「纜車」登上瀑布頂端, 秋季時飛瀑與紅葉交織出美不勝收的景色,晚餐安排於瀑布 旁享用西式餐,體驗法式悠閒愜意的秋意時光,不論是搭纜 車上瀑布頂端或是在瀑布前方的木板路散步,都可捕捉不 同角度的瀑布楓紅之美。




7.第七天(10月29日):規劃行程為:魁北克市-255km蒙特婁 Montreal,行程內容記載為:今早順著聖羅倫斯河來到聖 安尼峽谷,兩旁丘陵全都是大片楓林,途經聖羅倫斯河支流 ,在丘陵間起伏的兩小時車程,楓紅絕無冷場,贏得魁北克 賞楓聖地的美名。午餐後,前往加拿大第二大城-蒙特婁市 ,有著北美小巴黎之稱,隨處可見英法文對照的路標和招牌 ,路上行人穿著打扮也深具歐式風格,路邊的露天咖啡座浪 漫溫馨,置身其中彷彿穿越時空,秋季時楓葉夾道,人們可 以悠閒地欣賞自然美景。安排市區觀光:參觀1976年夏季 奧林匹克運動場,以及世界上傾斜度最高的無支架瞭望塔, 塔高77公尺,特別安排搭乘電梯登上蒙特婁塔展望台,眺望 蒙特婁市區景觀與聖羅蘭河,鳥瞰蒙特婁的秋色,天氣好的 時候還可以遠眺美國。位於市中心的聖母院,是哥德式天主 教堂,是由一群逃避法國大革命的法國天主教徒在1824年所 建位於舊城區,有北美最大的教堂之稱,是蒙特婁舊市街最 著名的觀光景點;最後到皇家山公園其由紐約中央公園的設 計者奧姆斯特德所設計,為蒙特婁最大公園之一,可在此鳥 瞰蒙特婁全景。
8.第八天(10月30日):規劃行程為:蒙特婁-288km千島群島 1000island-259km多倫多Toronto/首爾山,行程內容記載: 今日延著800公里楓葉大道尋訪散落在聖羅倫斯河的綠色珍 珠,搭乘觀光遊艇巡遊千島群島,欣賞加拿大東岸著名的渡 假小島,有不少美國和加拿大的富翁、藝術家,都被小島與 世無爭的生活所吸引而定居於此,每到賞楓季節,各小島點 綴著豔麗的紅楓,加上許多變葉木交替其中,特別醉人。其 中最有名的是Heart Island島上的Boldt Castle古堡,1900 年由德國人George C. Boldt購入小島,並興建城堡送給他 心愛的妻子Louise作為情人節與生日禮物,可惜Bo1dt夫人 於1904年便因心臟病突然去世,男主人傷心之餘即刻宣告城 堡無限期停工並馬上離開此傷心地。George對妻子的深情與 Louise的早逝,為小島與古堡添加了濃濃的浪漫與淒迷氣氛 。之後沿著楓紅點綴的聖羅倫斯河沿岸前往多倫多。晚餐後 前往機場準備搭機返回台北。
9.第九天(10月31日):規劃行程為:多倫多/首爾,行程內 容記載為:愉快的時間總是過得特別快,今日踏上歸途搭機 返台。您可於回程的航機上享受殷勤的餐食服務與空中娛樂 服務,航越過國際換日線於次日清晨抵達國門。 10.第十天(11月1日)規劃行程:首爾/台北,行程內容為: 今日航越過國際換日線安抵台北,回到甜蜜家中休息調整 時差,結束此次楓紅加東10天之旅。




以上,原告提出之旅遊行程表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可信為真。
㈢復查,兩造於99年8月20日所簽立之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 其中第23條係約定:旅遊中之餐宿、交通、旅程、觀光點及 遊覽項目,應依本契約所訂等級與內容辦理,甲方(即原告 )不得要求變更,但乙方(即被告)同意甲方之要求而變更 者,不在此限,惟其所增加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除非有本 契約第28條、第31條之情事,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義或理由變 更旅遊內容,乙方未依本契約所約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 遊或遊覽項目等事宜,甲方得請求乙方賠償差額二倍之違約 金。是解釋上,被告於本件旅遊行程之安排若對於餐宿、交 通旅遊或遊覽項目若有未依約定履行時,原告得對被告請求 差額二倍之違約金,惟此處二倍之違約金,仍應斟酌被告履 約及違約之情形,而為妥適之認定,非率以二倍為計算。至 於民法第第514-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內容為:稱旅遊營業 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 他有關之服務。乃針對旅遊營業人及旅遊服務為立法之定義 ,尚非請求權依據,原告盧列上開作為請求權依據,容有誤 會。
㈣再查,原告對於被告所安排之旅遊行程,關於第一天至第十 天實際上均有按規劃行程路線旅遊不爭執外,行程內容部分 則僅就第一天、第九天及第十天部分之行程內容並不爭執, 剩餘部分則爭執如下:
1.第二天行程(10月24日),因霧中少女號將於99年10月25日 停駛,故臨時提前當日搭乘,預定行程花鐘、漩渦池、皇后 公園及世界最美湖畔小鎮、古樸鐘塔、花燈、馬車,於酒鄉 大道上品嚐酒中之最冰酒等行程,順延至翌日,但翌日並未 安排參觀「漩渦池、皇后公園,湖畔小鎮」等處所,預定之 尼加拉瀑布夜遊,司機與導遊將團員們載到尼加拉瀑布後, 導遊要求團員自行步行回飯店,即與司機先回飯店休息,未 全程確保團員出遊安全,並將團員送回飯店休息,DM標榜安 排住宿,近距離正面欣賞瀑布美景,然被告安排團員住宿飯 店一樓之後方,無法正面欣賞瀑布等語,關於行程應因當地 旅遊航船停駛之因素,將原有旅遊行程作對調,尚難據此認 為被告未依約提供旅遊項目,至於原告主張並未安排參觀「 漩渦池、皇后公園,湖畔小鎮」等處所乙節,被告則抗辯其 於第二天提前安排霧中少女號時,途中即有參觀漩渦池、皇 后公園,並停留30分鐘供遊客拍照,於10月25日參觀花鐘後 ,即前往尼加拉湖畔小鎮,提出領隊報告書(含地圖)及湖



畔小鎮之停車費收據為證,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所提供之旅 遊車輛有至湖畔小鎮,至於漩渦池及皇后公園部分,僅有領 隊之報告書及地圖為證,即令被告所提供搭乘霧中少女號途 中確實有經過皇后公園等及漩渦池等處,然卻未能提供旅客 前往該處實際參訪,尚難認為被告已依約安排該項行程。至 於司機與導遊將原告等遊客搭載至尼加拉瓜瀑布後,即自行 回飯店休息,由遊客自行徒步回飯店,乃使遊客自行體驗瀑 布與飯店之間位置及景觀,其導遊與司機未與遊客隨行,充 其量乃對於旅遊安全未詳加呵護注意,此乃提供之旅遊服務 ,是否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之問題,尚難據此認為 被告未依約履行約定交通旅遊或遊覽項目等事項。至於實際 上所安排原告入住之旅館房間是否得直接正面欣賞瀑布,與 原告DM所標榜之安排住宿,近距離正面欣賞瀑布美景等語相 較,該DM此標榜之安排住宿,近距離正面欣賞瀑布,乃指所 安排住宿之飯店可近距離正面欣賞,固有令人以為安排住宿 之房間,可近距離正面欣賞瀑布之意思,然實際上若未安排 可正面欣賞瀑布之房間,亦屬提供之旅遊服務,是否具備通 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之問題,至於實際上所安排原告入住 之旅館房間亦難據此否認被告未依約履行約定等級之餐宿。 2.第三天行程(10月25日)自尼加拉瀑布沿楓葉大道至漢斯威 爾小鎮行車時間長達3.5小時,然沿途無楓葉可欣賞,抵達 漢威斯爾小鎮,直接至K-Mark及超市,前往時僅少數商家營 業等語,惟查,依照被告所提供之第三天行程內容觀之,其 早上行程主要在遊覽尼加拉瀑布之景觀,午餐則在於史凱隆 塔瞭望台用餐,並觀賞有關介紹尼加拉瀑布之電影,午餐用 後,再沿楓葉大道前往漢斯威爾小鎮,並由旅客自由逛 K-Mark 及超市,晚上再享用中西式自動餐,是由尼加拉瀑 布至漢斯威爾小鎮,乃旅程過程經過當地原有之楓葉大道, 可在楓紅季節欣賞楓葉,雖是欣賞楓紅乃系爭旅遊行程中可 附帶欣賞之景觀。惟查,兩造簽立之系爭旅遊契約,其中第 3條旅遊團名稱及預定旅遊地明白記載旅遊地區為加東楓情 、阿岡昆公園、洛朗區賞楓10日等語(見卷附國外旅遊定型 化契約書),而原告所提出被告網站彩色DM及行程表,其上 亦均標示「加東楓情~阿岡昆公園、洛朗區賞楓10日」。又 行程表上10月26日標示漢斯威爾至阿岡昆省立公園為60號公 路「楓林區」,該日之行程記載:「秋天是阿岡昆省立公園 最美麗的季節,各式各樣的色彩:金、黃、橙、紅等,層層 複層層的色澤染遍阿岡昆公園每一方寸的土地、湖畔、溪邊 ,在燦爛陽光的照射下,恣意舞弄嫵媚,讓此地成為安大略 省著名賞楓區之一。抵達後前往訪客中心,了解關於野生動



物及歷史地質地貌的介紹,並帶您前往【獨木舟湖】及被喻 為最佳賞楓地點的「展望台」享受森林的寧靜悠閒,欣賞秋 天縯紛的色彩饗宴..渥太華…都會景觀與大自然風光融為 一體,楓紅時節街道也都添上美麗顏色」等語;10月27日之 行程記載:「滿山滿谷的楓葉由綠轉成鮮紅、暗紅至金黃, 來自全世界的成千遊客總愛於此刻來感受這抹秋天豔麗色 彩,特別安排搭乘★「纜車」登上山頂,由上往下觀賞大片 楓葉美景,…在這山區中信步漫遊欣賞楓紅」等詞;10月28 日之行程記載:「深秋時節道路兩旁楓紅層疊迤邐…從舊城 的聖路易門向外延伸的一條大道兩旁成排都是楓樹…特別安 排搭乘★「纜車」登上瀑布頂端,秋季時飛瀑與紅葉交織出 美不勝收的景色…不論是搭纜車上瀑布頂端或是在瀑布前方 的木板路散步,都可捕捉不同角度的瀑布楓紅之美」等詞; 10月29 日之行程記載:「聖安尼峽谷,兩旁丘陵全都是大 片楓林,途經聖羅倫斯河支流,在丘陵間起伏的兩小時車程 ,楓紅絕無冷場,贏得魁北克賞楓聖地的美名…秋季時楓葉 夾道」等語;10月30日之行程記載:「今日沿800公里楓葉 大道尋找散落在聖羅倫斯河的綠色珍珠…每到賞楓季節,各 小島點綴著豔麗的楓紅…之後沿著楓紅點綴的聖羅倫斯河沿 岸前往多倫多」等詞。上開件標題即已載明「賞楓」字句, 行程表亦一再強調景點為賞楓區,景觀為賞楓季之楓紅、豔 麗色彩等,被告公司網站彩色DM所附之照片復均為絢麗紅色 或黃色之楓葉景觀,足見賞楓景點有華麗色彩之楓葉可資觀 賞,乃被告提供此次旅遊行程主題,其重要性已相當「旅遊 項目」。被告雖辯稱無楓紅可賞係因當地氣溫於出團前幾日 突然驟降緣故,乃受制大自然環境及天候等因素,並非人力 所能掌控云云,並提出當地氣溫表為證,然單以上開氣溫表 尚無從證明自何時日起系爭旅程之景點已無楓紅可賞。且參 酌原告所提出阿岡昆省立公園官方網站公告記載,99年9月9 日楓紅季開始,同年9月21日楓紅接近高峰,同年9月25日楓 紅正在高峰,同年10月2日楓紅高峰末期,同年10月8日楓紅 已過高峰期,同年10月9日之後即無楓紅報導。又系爭旅程 景點其中阿岡昆省立公園獨木舟湖營業至99年10月11日,塔 伯拉山纜車營業至99年10月17日,聖安尼峽谷營業至99年10 月第三個禮拜,亦有原告提出之阿岡昆省立公園獨木舟湖網 站公告、塔伯拉山渡假村纜車網站公告、聖安尼峽谷網站公 告可參,上述景點均係本件系爭旅程重要之賞楓景點,上開 景點於上開時點關閉應係賞楓季已過無楓紅可賞緣故。是故 ,以上述報導楓紅情形及賞楓景點公告關閉營業時點相互勾 稽,益可證明阿岡昆省公園約至99年10月11日止、塔伯拉山



渡假村約至99年10月17日止,聖安尼峽谷約至99年10月21日 止,應已無楓紅可供觀賞。而有關上開景點關閉時點既係在 該景點官方網站公告,且前二景點關閉時間在系爭旅遊團出 發前,甚至在原告簽立旅遊契約及交付旅遊費用之前,被告 既為專業經營旅遊之公司,以現今資訊迅速容易取得之情況 下,且加拿大所處緯度及地理環境,低溫嚴寒亦非不可預期 ,被告自應隨時掌握上開景點公告及楓紅期間等資訊,並為 適當處置,若於行前確定景點觀閉或無楓紅可觀賞,當應據 實告知旅客,由旅客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旅遊,甚或與原告協 商變更行程,詎被告竟未注意上開情形,率而出團,並於未 詳查重要景點已關閉,甚且大部分景點已無楓紅可賞之情形 下,仍依照原定旅程帶領旅客遊覽,致旅客無楓紅可賞,系 爭旅程欠缺楓紅可賞之約定旅遊項目,自有可歸責之處。被 告僅以加拿大景區網站(Visit Grey)上亦註明賞楓期至10 月25-31 日,及加拿大安大略省旅遊局官方網站更記載記載 賞楓期至99年10月29日為止為辯,顯未具體深入旅遊地點之 狀況,而欠缺當時之專業水準合理期待,是其所辯自難採信 。至於被告在下午行程既亦約有載原告等人前往逛漢斯威爾 小鎮K-Mark及超市等地,關於前往時,僅少數商家營業,應 屬是否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之問題,均與被告未依 約履行約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遊或遊覽項目等事項無涉 。是基上所述,被告於此兩日之行程,除後一日之行程無楓 紅可資欣賞(詳後再統一論述)外,共有二個行程無法依約 享受旅遊項目服務,茲審酌原告10日行程之總費用為95,900 元,平均每日之費用金額為9,590元(即95900/10=9590), 其因漩渦池及皇后公園未享受旅遊服務,共有二行程未享有 旅遊服務,及當日總行程共有八項,按比例計算,即有2/8 之行程未享有旅遊服務,是計算其損害金額應為2,398元( 即9590X 2/8=2398,元以下4捨5入),另又審酌被告所提供 之旅遊服務情形,認為被告應賠償一倍損害作為違約金為妥 ,是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為2,398元。 3.第四天行程(10月26日)至阿岡昆省立公園獨木舟湖時,發 現其營業至99年10月11日止,獨木舟湖展望臺旁商店及公共 廁所皆停止營業。訪客中心楓葉已掉落,附近旅館及餐館停 止營業,僅訪客中心餐廳營業,在現場等待用餐。下午沿阿 岡昆省立公園60號公路楓林區至渥太華,沿途楓葉稀疏凋零 。下午5時14分抵達總督府,然其已於下午5時關閉。預定和 平紀念碑及麗都運河均未前往等語,而關於和平紀念碑及麗 都運河部分,被告則抗辯前往總都府時,於經過麗都運河時 ,導遊有進行講解,和平紀念碑位於國會山莊對面,有下車



讓旅客拍照,當日並夜宿渥太華等語,提出報告書及現場地 圖為證,經查,被告所安排之第四天行程固係由漢斯威爾, 至阿岡昆省立公園旅遊,在經由60號公路楓林區至渥太華, 而至渥太華旅遊時,所參觀之總都府與原告等人所住宿之地 點,雖有和平紀念碑、麗都運河等處,是旅遊過程勢必有經 過,被告抗辯有帶原告前往旅遊,係僅在車上向旅客解說方 式,並未實際未讓旅客下車參訪或拍照云云,實難認為有提 供該旅遊項目。又原告主張關於前往阿岡昆省時,遇到展望 台及周遭商店、公共廁所已停止營業,訪客中心餐廳週遭之 旅館及餐館停止營業,及旅遊途中無楓紅可見,亦如前述, 乃被告未注意楓紅季節已過,仍安排此一賞楓行程所致,此 部分則與後述相同情形一併論述。是據上所述,被告於此日 之行程,共有麗都運河及和平紀念公園二景點未實際旅遊, 而該日行程共有阿岡昆省立公園(含訪客中心、獨木舟湖、 展望台)、國會大廈、和平紀念碑、麗都運河、總理官邸、 總督府等六項,被告實際上僅提供四項服務,即有2/6之行 程未享有旅遊服務,是計算其損害金額應為3,197元(即 9590X 2/6=3197,元以下4捨5入),另又審酌被告所提供之 服務情形,認為被告應賠償一倍損害作為違約金為妥,是原 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為3,197元。
4.第五天行程(10月27日),因塔伯拉山纜車僅營業至99年10 月17日,故被告未依契約提供原告搭乘纜車,且塔伯拉山渡 假村環景及滿山滿谷均是灰白枯枝景象。翌日早餐因飯店住 宿人數僅本團,未供應早餐,改在飯店外早餐店用餐。早餐 僅提供煎餅+(咖啡或紅茶或柳橙汁一杯約1OOCC-3選1)等語 ,經查,被告所提供之行程安排固記載有:「早餐O:飯店 早餐」等語,然因被告所安排之旅館(Les Suites Tremblant)所提供之服務內容僅為「Walk to restaurant and cafes」,此有被告上開飯店之網頁資料可參照,是見 該飯店確實有至餐廳外食用餐食之服務模式,且原告亦自陳 :被告改在飯店外早餐店用餐,早餐僅提供煎餅+(咖啡或紅 茶或柳橙汁一杯約1OOC C-3選1)等語,亦與上開餐廳於網路 上所提供之資料情形吻合,而被告所提供之旅館,未能提供 旅客直接在餐廳內部食用早餐,及所提供之早餐內容是否豐 盛,應係被告所提供之早餐是否有符合約定品質之問題,與 是否履行約定等級辦理餐宿、交通旅遊或遊覽項目等事項無 關。至於原告主張當日被告未依約提供原告搭乘纜車部分, 雖為被告所不爭執,然辯稱:搭乘纜車部分每人票價為加幣 20.65元(約新臺幣599元),然其後有提供參觀聖安尼教堂 實際支出之費用為加幣35元(即每人約新臺幣1,015元)、



及搭乘蒙特婁水陸兩棲船(鴨子船)費用為32元(即每人約 新臺幣928元)作為替代方案,惟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提 供之行程時間,已逾越賞楓時段,故而塔柏拉山纜車未營業 僅,此一情形,直接影響到賞楓之目的,而被告對此為提供 專業水準之服務已如前述,卻欲臨時以上開方案作為替代方 案,而在當時之情形,已達旅遊第五天之情形,亦難合理期 待原告直接行使終止契約回台,更何況,原告亦否認被告有 提及此二行為,係作為其未能提供遊覽塔柏拉山之旅遊項目 之替代,被告對此有利事實,復未能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僅 能認為其所提供之上開二項增加行程為附贈行程,是被告抗 辯其以依約提供該項旅遊項目云云,應非可採。是如上所述 ,被告於此日之行程,僅分為上午為塔伯拉山渡假村之遊覽 ,下午為安排一整個下午在悠閒於山區中信步漫遊欣賞楓紅 ,故有即有1/2之行程未享有旅遊服務,是計算其損害金額 應為4,795元(即9590X 1/2=4795),另又審酌被告所提供 之服務情形,認為被告應賠償一倍損害作為違約金為妥,是 原告此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為4,795元。至於無楓紅可賞部 分,則併後詳述。
5.第六天(10月28日),自塔伯拉山渡假村至魁北克市行車約 4-5 小時,遊覽車上播放DVD影集。下午行車前往蒙特倫西 瀑布,楓紅景色與DM截然不同等語,亦屬無楓紅可賞之抗辯 ,亦併入後述。
6.第七天(10月29日)聖安尼峽谷營業至99年10月第3週,被 告導遊稱因峽谷內吊橋故障臨時休園。未參觀夏季奧林匹克 運動場、聖母院及皇家公園等語,關於聖安尼峽谷為行程所 標示之行程,而被告以因園區關閉為由而未按安排該行程乙 節,足見被告不爭執其未安排該行程,則以被告為專業旅遊 公司,對於所提供之行程何時關閉,卻並未確實掌控,即安 排此一旅遊行程,事始發覺園區關閉,其對於旅遊行程服務 顯有可歸責之處。至於被告有安排奧林匹克運動場及皇家公 園公園乙節,業據提出領隊許錦玲所出具之文書,且有觀看 奧林匹克運動場之蒙特婁展望台收據等為證,可信為真,至 於參觀聖母院乙節,僅提出許錦玲所出具之文書則記載:因 聖母院前道路及廣場在整修無法靠近,乘坐水陸兩用鴨子船 時有經過,並講解過等語,足見被告方面所安排之行程於乘 坐鴨子船時經過聖母院,僅告知道路及廣場整修,並能未讓 旅客駐足參觀,卻仍於所安排行程中列有此項行程,其所提 供之旅遊服務,即有欠缺,基上所述,以每日旅費9,590元 之2/5比例計算,被告所得請求相當之損害金額應為3,836元 (即9590X2/5=3836),茲審酌被告提供之旅遊服務情形,



認違約金應以賠償金1倍計算,是原告此部分所得請求之違 約金應為3,836元。
7.第八天(10月30日)自蒙特婁至千島群島行車約3小時20分 ,沿路面對800公里沒楓葉的大道荒涼景色。此亦屬無楓紅 可賞之抗辯,亦併入後述。
8.有關無楓紅可賞部分:
承上所述,系爭旅程未具有楓紅可賞之約定品質,且該品質 之欠缺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已如前述,原告雖得 依民法第514-7條規定請求減少費用。茲審酌系爭旅程主要 以遊覽楓紅景觀為目的,此參行程表上至少有5日行程與楓 紅景觀有關,惟原告於系爭旅程幾無楓紅可觀賞,參酌被告 99年11月出團之團費僅有69,900元等情,本院認應減少之費 用應為1萬元。又本院再審究被告所履約及違約之情節,認 原告得依系爭契約第23條約定請求之違約金應以差額1倍為 適當,故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即為1萬元。
9.以上合計為24,226元(即2398+3197+4795+3836+10000=2422 6)
㈤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契約第23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 24,226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年11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宣告之。
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 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 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