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1年度,281號
CPEV,101,竹北簡,281,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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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
被   告 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5 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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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